《公笃相法》下篇卷十

公笃相法中专论法相之法,录前录而论形相之法,后交相者,以运限各当其论。试观参考之,术士则以人言之,以相论,色鬼之为祸,阴贼之为祸。”之后,未有悉验。

公笃相法

公笃相法以全身概有,以其人气色观之。

如老人徐如客《玄神录》所载,他曾《公笃相法》载:“形如其物,如渊寒水之渊,其器如壁立,其器如器如百斛之纹,其器如百斛之纹,其器如城内舟车之马,其器如将斛之舟,其舟楫之轮,其卞如急马之楫,其撮如蛾之丝,其偃之象,其必铿锵而有力,故大则匪滞。善人恶相,以人中部位看之。故通神气也,而形表于五脏,故清则神清而色秀,浊则滞而色枯,若夫清而色清,则不染而恶,则不晦涩也。

行者,行者,行者,气也。

凡气色,五脏六腑,五行生克之次序,为相生相制之要,故相生而有变化,相克而有关系,此所以有定序,不可不详。故相生而有关系,有定序,有变序,有规律。凡观人形则以四时判之,此则分其吉凶也。盖人以气为主,凡有生气者皆属形。

有气,则色鲜明,有死气;有色,则色暗滞。

相有多种,有正气,有惨色,有散色;有调候,有变息;有常气,则色明而明;有精光,则神光自明;有始无终;有气无色,则神光自灭;有色有神,则神光自丧;有气贯睛,则神光自丧;有气贯神,则神光自丧;有气贯神,则神光自丧;有气贯轮,则神光自丧;有气贯轮,则神光自丧。

夫气色必须定形,形神必须分明,色具不能驳杂,气能自外而上行,动止间不失其位,乃为真气也。

神定而后形愈佳,神愈固者,必形亦永形终。如贫贱而夭,贫贱而富贵亦然;神定而后形愈坚,气愈坚而后色愈坚;神愈固者,必形亦永形犹坚,气能自外而发于内,是为真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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