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冲合害”并见,以地位紧贴者为首要。如寅年、亥月、申日、巳时,寅申中间隔亥,巳亥中间隔申,一般均论寅亥合与巳申合,而不论寅申冲与巳亥冲。但在判断事情时,仍不能完全忽视其遥冲刑态之存在。
三合局或三会方遇它支来冲时,均应以合局或会方整体逢冲而视之。如寅戌三合局遇申冲寅,则称申来冲寅午戌合局,或称寅午戌合局去冲申,如果申的气势强于寅又强于午,则寅午戌将破局而无法合火。
子冲午,见寅戌来合午火,不能视为合午解冲,而应视为合午冲子,其午火之抗力加倍。
三会方的力量大于三合局,合局及会方并见时,应论会而不论合。
三合局的力量大于六合局,三合局及六合局并见时,应论三合而不论六合。
六合局的力量大于刑害,六合局与刑害并见时,应论六合而不论刑害。
六冲的力量大干六合,六冲与六合并见时,应论六冲而不论六合。
六冲的力量大于刑害,六冲与刑害并见时,应论六冲而不论刑害。
三合局或三会方的力量大干六冲,会合与六冲并见时,应论会合而不论六冲。
“冲合会刑害”并见,不可忽略各相关地支在命局中的气势。如辰年、酉月、卯日,根据前述原则,因六冲力量大于六合,应论卯酉冲而不论辰酉合;若酉中辛金透出天干,增强酉合金的气势,则此时应论辰酉合而不论卯酉冲了,但卯酉原来对峙之形态仍然存在,不可抹灭。
会合不一定能解除刑冲。如卯年、酉月、丑日、巳时,由于巳、丑助合酉金,反使酉冲卯的力量加倍。
有时会合可以解除刑冲。如亥年、巳月、酉日、丑时,亥水冲巳火,但因酉、丑来合巳火化成金局,致使亥水失去火的对象可冲。
有时刑冲也可拆解会合。如卯年、子月、寅日、申时,子水与申金本欲半合水局,却遇日支寅木冲申、拆解了申子之合。
有时会合也可拆解刑害,如寅年、巳月、酉日、戌时,寅巳刑,酉戌害,但因巳酉半合,寅戌半合,拆解了原有之刑害。
命有地支冲合刑害,若用神在天干,无须多议。若用神在地支,要先以冲合刑害之力轻重较量。
刑冲合害并见,以紧贴者为有力。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子丑贴子午间隔,作合不作冲。
三合局,旺支逢冲而紧贴,以冲论。旺支逢冲而间隔,以局合论。
三合局,非旺支逢冲,虽紧贴也不以冲论。方合见冲,作合不作冲。
以上所列是一般性原则,在实际论命时,遇到“冲合会刑害”并见的情形,须兼顾,而不能漠视其既合又冲、既刑且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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