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看的海昏侯墓失传论语—谈随葬品继承


  ,相信大家都被一条消息刷屏了,南昌发现的海昏侯墓的主椁室的发掘工作开始了,随着发掘工作的进行,一件件惊世宝藏相继出土,数不尽的金银财宝昭示着这位侯爷生前的荣华富贵。

图为海昏侯墓出土的黄金堆(满满的土豪气息)

  那么,究竟海昏侯是何许人也,这个足以改变历史的惊世大墓又经历了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海昏侯,和他的惊世大墓!!!
谁是海昏侯?

  海昏侯,原名刘贺。别称:汉废帝、昌邑王生卒年:公元前92年—公元前59年

  没错就是左边画像里这个青年,此人身世极为显赫而且运气极好,汉武大帝刘彻之孙,正经皇室血统,而且年纪轻轻的他因为叔叔汉昭帝驾崩且膝下无子,意外成为大汉天子!可惜好景不长,只当了27天的皇帝就被废了,史称“汉废帝”(听起来好像惨惨的)一般这种时候,大家脑海里想到的肯定是,少年皇帝,无奈权臣当道,宫廷斗争,惨遭罢黜。可是这位小哥的情况比较特殊。。。

  他是一位顶级纨绔子弟,自从进京即位以来,刘贺天天跟自己带来的小跟班饮酒作乐,淫戏无度,即位27天内,就干了1127件荒唐事Σ(°△°|||),将皇宫闹得乌烟瘴气。据《汉书·霍光金日磾传》记载:"(刘贺)受玺以来二十七日,使者旁午,持节诏诸官署征发,凡千一百二十七事。"(从他墓里满满的土豪气息我觉得这是真的)

  然后他老人家就被罢黜并贬到了江西当海昏侯,然而当海昏侯还不老实,乱说话,于是又被削了封邑,最后愤慨而死。这样也能捡回老命当王爷,真的不知道他在气什么。。。

  海昏侯之墓发掘历程

  ·2011年:村民发现有人盗墓,上报  ·2011年~2015年10月:完成墓园、3座祔葬墓、主墓藏阁和1座陪葬车马坑的清理工作  ·2015年11月14日上午9时:正式发掘主椁室仪式启动  ·2015年11月14日:主椁室中部、西侧室和东侧室南部进行清理,表层随葬文物亮相  ·2015年11月18日:主棺表层及周边淤泥进行清理,并继续提取主椁室中部、西侧室和东侧室南部文物。

  傲人的储存量

  出土文物上万件,五铢钱10余吨(尼玛钱按吨算。。。)10余枚马蹄金,和2盒金饼。画面过于壮观,不便一一列举,乐意寻找视觉ciji可自行百度。
海昏侯墓或找到失传1800年论语特别篇

  重大消息,海昏侯墓失传论语!近日据专家考证,海昏侯刘贺墓出土有竹书《论语·知道》篇。大家今天看到的《论语》是张侯之后用《鲁论》和《古论》形成的版本,但是《齐论》到汉魏的时候就失传了,专家称,《论语》中发现《知道》篇,很可能属于《论语》的《齐论》版本,如果完全释读出来,将是一个重大的发现。网友称:语文课本又要加课啦!

  据江西网报道,近日,记者获悉,据专家考证,南昌西汉海昏侯刘贺墓出土有竹书《论语·知道》篇。专家称,《论语》中发现《知道》篇,很可能属于《论语》的《齐论》版本,如果完全释读出来,在整个学术界将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发现。

  据了解,海昏侯墓目前共出土了一万件(套)文物,竹简有五千多枚。其中已发现的有《论语》、《史记》、《医经》、《孝经》、《医书》以及筑墓的赋等。南昌西汉海昏侯墓考古领队杨军表示,《论语》在古代有三个版本——《古论》、《鲁论》和《齐论》。

谈随葬品继承

  随着网剧“盗墓笔记”及年度大片“寻龙诀”热播,国内兴起了墓葬文化热,而此时正恰逢世纪大墓西汉海昏侯墓考古挖掘,又将这股热潮推向了顶峰。然而有意思的是,有人拿着族谱说是海昏侯嫡传后人,要求继承墓内财产。当然这种事情以前也时有发生,涉及这么几个概念随藏品、文物、埋藏物、遗产以及其归属问题?对于海昏侯后人来说,有几个问题要首先明确,第一,通过真实的族谱能否确认是海昏侯后人;第二,就算确认是海昏侯后人后,能否继承墓穴的财产。我给海昏侯后人的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

  要明确海昏侯是王侯墓穴,根据法律规定古代皇家的财产就是国有资产,这些财产当然应归所有。对于在皇陵、大贵族等与利益密切相关的墓葬中的随葬品,当然应收归所有;这好比清东陵、西陵的是清朝的东西,难道爱新觉罗家族后人可以说这个我家祖坟,可以继承里面财产?这个要求肯定无法满足,毕竟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普通人的祖坟中的物品能继承吗?那就要区分随葬品、文物、埋藏物、遗产等几个法律概念了,不同的概念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法律也当然不同。

  所谓随葬品,是指个人所有并随同安葬者一起放入墓穴里的物品。

  所谓文物,一般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广义上埋藏物的意思是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

  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可以看出,随葬品是个大概念,随葬品可能是文物、也可能是文物、也可以是埋藏物、还可以是遗产。要解决随葬品的归属问题,先决条件是要对随葬品的性质在法律上做出定性。

  一、如何界定随葬品是不是文物?

  界定随葬品是不是文物要由有关部门对出土的随葬品进行鉴定,如果属于文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第五条规定收归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所有。”;或者按第六条规定“归属于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也受法律保护。”,或第五十条规定“民间也可以收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等相关规定私人所有;当然如果不属于文物,应当作为私有财产归其所属家族的后人所有。

  二、出土的随葬品是不是埋藏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文物,属于所有。”《文物保**》第五条规定“境内出土的文物归所有,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以上立法可以看出,其立法的核心精神在于埋藏物如果没主人的归;有主人的若是文物归;有主人不是文物可以归私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三、出土的随葬品是不是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认定随葬品是文物,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认定随葬品是遗产,现行法律还没有此规定,要根据法律精神类推。笔者认为,审理案件有法律按法律,没有法律按法规,没有法规按政策,没有政策从习惯。从民事原则上讲,法无禁止即自由。从尊重社会伦理和民间风俗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随葬品属于遗产的范围,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当然目前并没制度规定,收缴文物后有无补偿问题,或许这在以后的立法中会逐步完善。
  当然如果涉及到合法继承,那么可能会引发宫斗大剧相当复杂,因为这里涉及继承中遗产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代际、涉外继承、诉讼时效等问题,还需要考虑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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